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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果品行业协会章程

二O一九年五月十四日通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本会的名称为四川省果品行业协会(SichuanProvince Fruit Industry Association)简称四川果协(SFIA)。

第二条 本会是由从事果品生产、加工、流通中的商业企业、加工企业、储藏企业、林果场(园)、果品专业合作社以及科研教学等部门的单位和个人自愿组成的全省性、行业性、非营利性的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会宗旨: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自觉加强诚信自律建设。竭力维护会员利益,并按照市场经济规律的要求,推动全省果品行业改革,发挥政企之间的中介组织作用,提供以会员为主的全行业综合服务,促进果品生产、加工、流通和消费协调发展,加快我省果品行业与国际接轨步伐。

第四条 本会依照《中国共产党章程》有关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承担保证政治方向、团结凝聚群众、推动事业发展、建设先进文化、服务人才成长、加强自身建设等职责。

第五条 本会的登记管理机关是四川省民政厅,党建领导机关是四川省供销合作社联合社。

本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党建领导机关、有关行业管理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本会负责人包括理事会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第七条 本会会址设在四川省成都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八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积极协助会员和行业搞好果品经营,为果农服务,为企业开拓市场,搞活川果流通,促进果农增收,企业增效;

(二)开展果品市场分析、预测和信息搜索,通过召开信息交流会,出版会刊,在四川合作经济网站上开设果品栏目等形式提供信息、技术、法律等服务;

(三)开展对外联络,组织会员单位与国内外同行业的交流与合作,促进果品外销业务发展;

(四)开展全行业企业级别、诚信单位、优秀企业家评选和大宗果品的品质评价及授牌工作;

(五)向政府和有关部门反映代表会员集体利益的意见和要求,争取有利于促进果品行业发展的有关政策;

(六)帮助会员解决贸易纠纷,维护会员合法权益;

(七)履行政府委托行业管理的职能;

(八)开展国家政策允许的其他服务工作。

第九条 业务范围中属于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须经批准的事项,依法经批准后开展。

 

第三章  会 员

第十条 本会会员分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十一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在本行业的业务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四)在本行业内从事生产、加工、经营及与果品相关的企事业单位,均可申请作为单位会员;

第十二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提交有关证明材料,包括:

1.企业或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复印件;

2.产品生产许可证和质检报告;

(三)经理事会办事机构讨论通过;

(四)由理事会授权秘书处发给会员证。

第十三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的活动;

(三)参加本会活动并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知情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四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

(二)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

(三)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四)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五)按规定缴纳会费;

(六)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七)介绍发展会员。

第十五条 会员如有违反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给予下列处分:

(一)警告;

(二)通报批评;

(三)暂停行使会员权利;

(四)除名;

第十六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

第十七条  会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动丧失会员资格:

(一)一年不按规定交纳会费;

(二)一年不按要求参加本会活动;

(三)不再符合会员条件;

(四)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五)个人会员被剥夺政治权利;

第十八条 会员退会、自动丧失会员资格或者被除名后,其在本会相应的职务、权利、义务自行终止。

第十九条 本会置备会员名册,对会员情况进行记载。会员情况发生变动的,应当及时修改会员名册,并向会员公告。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二十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由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代表参加,根据情况,可邀请特邀理事列席。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决定本会的工作目标和发展规划;

(四)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五)决定终止事宜;

(六)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七)决定名称变更事宜;

(八)决定其它重大事宜。

第二十一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二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需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四川省供销合作社联合社审查并经四川省民政厅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二十三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二十四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负责换届选举工作;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情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奖惩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审议年度工作报告和工作计划;

(十)审议年度财务预算、决算;

(十一)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二)决定其它重大事项。

第二十五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六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七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理事会第一、三、六、七、八、九、十、十一、十二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会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

本会设名誉会长、顾问和特邀理事,由常务理事会聘任。

第二十八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九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三十条 本会的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三十一条 本会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四川省供销合作社联合社审查并经四川省民政厅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三十二条 本会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5年。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须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四川省供销合作社联合社审查并经四川省民政厅批准同意方可任职。

第三十三条 秘书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

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四条 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负责人被罢免或卸任后,不再履行本会法定代表人的职权。由本会在其被罢免或卸任后的20日内,报党建领导机关审核同意后,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原任法定代表人不予配合办理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的,本会可根据理事会同意变更的决议,报党建领导机关审核同意后,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第三十五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一)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三十六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它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七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它合法收入。

第三十八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九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四十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四十一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二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三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四川省民政厅和四川省供销合作社联合社的财务审计。

第四十四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五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六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七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四川省供销合作社联合社审查同意,并报四川省民政厅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八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九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四川省供销合作社联合社审查同意。

第五十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四川省供销合作社联合社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五十一条 本会经四川省民政厅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五十二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四川省供销合作社联合社和四川省民政厅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五十三条 本章程经2019年5月14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四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五十五条 本章程自四川省民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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